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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七)按规定应报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报告:(一)企业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二)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三)企业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恶性事件;(四)企业董事、监......
发布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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