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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
发布时间:2025.05.20
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五)收养登记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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