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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日常工作;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
发布时间:2023.07.11
为企业建章立制,协助企业预防和处理工资、工伤、辞退、社保费和补偿金等引起的劳动争议,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续签工作和劳动合同终止工作。四、企业融资、并购、分立、重组1企业资金情况如何,充足、一般或短缺?2企业目前主要融资渠道是什么?3企业基本财务指标(如营业收入、净利等)?4企业资本结构、......
发布时间:2022.07.16
为区政府核准事项和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核准事项。第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区财政局、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批准:(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股权变动;(二)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政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四)企业发行......
发布时间:2020.04.15
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
发布时间:2017.08.15
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二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
发布时间:2017.08.15
第三十四条 企业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
发布时间:2013.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