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台儿庄分局局长孙晋永解读《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时间: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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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日,区政府印发了《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台政字202282号)以下简称《通告》,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突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氮氧化物和总烃的重要排放源,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对于有效减少我区氮氧化物和总烃排放、遏制臭氧污染、降低PM2.5浓度、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枣庄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要求,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三、起草过程

2022年5月18日,向各镇(街)下发《关于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知》,要求上报镇驻地范围;2022年8月13日,专家论证并出具风险评估意见;2022年8月14日,在台儿庄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8月19日,征求区直各相关部门、镇(街)意见;2022年9月16日,我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2022年10月9日,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2022年11月25日,经区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成区

南起日月潭路;北至长安路(广进路—运河大道段)和台北路(运河大道—东顺路段);东起东顺路;西至广进路的区域。

上述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中第三阶段标准(即国三标准)、编码登记为X阶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乡镇政府驻地

马兰屯镇:南起新楼村南;北至官宅村中心路;东起八队村东;西至官宅村西的区域;

涧头集镇:南起虎提山路;北至磨盘山路;东起龙河路伊运大道;西至半山路的区域;

张山子镇:南起台利路和张山子镇中心小学北侧道路;北至七一路;东起平新庄至平东村村道;西至京沪高铁便道的区域;

泥沟镇:南新兰路;北兰兴路;枣台新路;西华丰路的区域;

上述区域内,禁止使用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阶段)》(GB 20891-2007)中第阶段标准(即国二标准)、编码登记为X阶段、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叉车、挖掘机、装载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桩工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堆高机、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场内车辆、非公路用卡车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六、管控要求

(一)违反通告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执行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人口密度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可适时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区和要求。

(五)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执行标准

本通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TEZDR-2020-0010001)同时废止。

、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台儿庄分局

首席解读顾问:刘冲

政策咨询电话:0632-668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