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医疗保障局局长马亮解读《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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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枣庄医疗保障局制发《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自12月起全面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保障制度,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保且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的人员(含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均可纳入报销范围。该实施细则,将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促进分级诊疗:我市对纳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设置一定的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实行当年累计计算;支付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70%、60%、50%,退休职工75%、65%、5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年终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二、便民为民,优化异地就医政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符合规定门诊费用也纳入普通门诊保障范围。其中,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按本地待遇标准执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再按本地待遇标准执行。 

下一步,区医疗保障局将按照市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要求,积极解答疑惑,保障政策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就医实名制,严格掌握适应症,做到因病施治、合理诊疗,积极宣传医保相关政策规定

咨询部门:台儿庄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张贺

咨询电话:0632-66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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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政办发〔2022〕16号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