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服务】台儿庄区中医院医保政策

作者: 来自: 时间:2026-05-26

一、职工市内住院

1、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在一、二、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第二、三次住院起付标准依次减半,第四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退休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5%、92.5%、90%。

3、职工大额医疗救助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额医疗救助待遇,大额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为90%,最高支付限额为45万元。

  1. 职工大病保险

1、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职工大额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报销后, 一个医疗年度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照70%比例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2、大病保险原有特殊疗效药品(盐酸沙丙蝶呤片和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支付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医保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

3、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三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单独列支,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至40万元以下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

5、职工生育待遇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自2021年7月6日起,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2、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缴费,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居民市内住院

1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首次住院的,设置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300元和500元。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自第二次住院起,起付标准为100元。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在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支付

范围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分别为85%、70%、55%(对连续缴费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报销比例增加1%,最高增加5%。对中断缴费2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报销比例按首次参保计算)。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3普通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12000元(含) 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 予65%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含) 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4、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人员待遇: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为6000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补偿,10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5%补偿,3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给予80%补偿,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其他人员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待遇。

4居民生育住院

参保人员未享受生育保险补助且符合人口计生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实行定额补助。男女双方均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500;单方参保的,补助标准减半,补助费用原则由女方参保地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1.   5、转诊转院

临时外出就医住院。自2022年1月1日起,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负比例统一调整为10%,再按照市内同级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备案手续,就医费用可直接联网结算。

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医保办公室在门诊楼三楼北侧     联系电话:0632-6618568


  1. 门诊慢性病
  2. (一)、职工

1、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其它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600元。

2、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支付范围的费用, 白血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肾透析治疗四类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其它门诊慢性病病种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支付比例为80%。

(二)、居民

1、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300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设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

2、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一类、二类病种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三类病种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70%。

  1. 自2021年10月10日起,对部分与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相同、医保支付范围与职工门诊慢性病不一致的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按职工门诊慢性病支付范围执行。

(三)、跨省就医

1、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门诊慢性病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再按参保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