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3-09-07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
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台政办发〔202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台儿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儿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关于做好2023年“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工信运〔2023〕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开展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一)评价办法

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工业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机制,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工业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

1.基本原则

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坚持科学性、规范性和真实性原则。

①科学性。通过科学设置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标权重,引导企业树立“亩产效益”和“创新发展”理念。

②规范性。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综合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③真实性。综合评价指标具有可统计性和可验证性,确保评价指标数据原始真实。

2.评价企业范围

全区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占地1亩以上)两部分。

3.评价指标及得分设置

分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两个口径进行评分,综合评价总分均为100分。

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4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0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5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5分)、亩均销售收入(15分)、综合素质(15分);

②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70分)、亩均销售收入(15分)、综合素质(15分)。

4.主要指标计算方法

①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②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③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④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⑤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⑥亩均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亩均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⑦加分项(单位:分)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等,特设加分项,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评价企业,在原评价分数基础上给予加分,最高得分15分。

(1)科技创新平台和重大专项: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2)税收和收入: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的企业2分;年税收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1分;年销售收入超10亿元的企业2分;年销售收入5亿元—10亿元的企业1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区税务局负责认定)

(3)品牌: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4)质量: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5)标准: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国际标准4分、国家标准3分、行业标准2分、团体标准1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6)智能升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7)技术改造:获得技术改造奖补,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8)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3分,通过二级评审2分,通过三级评审1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

(9)绿色环保:绿色工厂2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10)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区税务局负责认定)

(11)发明专利:近3年内有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1件0.5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12)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省级及以上2分、市级1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13)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创新型成长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等,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14)引进高层次人才:国家级3分、省级2分、市级1分;(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

(15)上市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5分;在新三板上市2分;在境外市场上市1分;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1分。(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认定)

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3分,省级最高加2分,市级最高加1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所有单项指标加分取最高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5分。

⑧减分项(单位:分)

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减3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减3分,未完成节能降耗任务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减3分。(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认定)

5.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减分项。某项指标空缺时,该项得分为0。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得权重分。

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而设置的分值。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以参照当年该项指标全区平均值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

6.评价时间及程序

每年评价一次,按照省、市各级时间部署要求完成对上年度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

①数据采集。建立部门协同数据采集机制,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总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法院、经济开发区、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乡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各企业等紧密配合,完善部门涉企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数据采集各环节工作,确保数据可靠、真实、完整。

②数据核对。数据由企业填报的,相关部门予以核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来源部门将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材料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并统一征求企业意见,企业提出异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实调整。

③系统评定。数据核实无误后,录入省“亩产效益”评价系统对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④结果公示。在评价结果核对无误的基础上,将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被评价企业存有的异议进行审核和处置。

⑤结果运用。评价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政府公布并发送各有关职能部门,实施评价结果应用。

(二)评价分类

1.企业分类标准。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个口径,依据综合评价得分,原则上从高到低将企业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如下:

A类为优先发展类,指单位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

B类为鼓励发展类,指经营效益较好,但发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C类为提升发展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要进行转型提升的企业;

D类为限制发展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要重点整治的企业。

2.有下列情形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①评价年度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区税务局负责认定)

②各类“专精特新”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不予列为D类;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两个年度内不予列为D类;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库并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为D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认定)

③评价年度实现年度升规的工业企业,不予列为D类;实现月度升规的工业企业,不予列为C类、D类。企业注册未满两年、供地未满三年,经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评价年度不予列为D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④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并达到高效利用标准的企业,评价年度列为A类;(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

⑤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区法院、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认定)

⑥评价年度发生2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或1起(含)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的企业下调一类;评价年度发生1起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化工企业直接列为D类;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认定)

⑦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完工的企业等),直接列为D类;(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

⑧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区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相关部门负责认定)

对于需要调档处理的其他情形,由相应部门提出意见,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认定。

二、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

依据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严格落实价格、用地、用能、信贷、排放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具体措施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鼓励各单位结合实际,从强化企业服务、优质企业奖补、低效企业整治、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等方面探索实施效能更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一)实施差别化用地。根据分类评价结果并结合实际,探索实行差别化的土地供应。对A类工业企业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优先供应。对D类工业企业一年内没有技改提质、扩规增效措施、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由原招商引资部门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按程序通过评估回收土地厂房等方式予以出清。按照《台儿庄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A、B、C、D类企业分别按照相应税额标准的50%、60%、80%和100%执行。(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区税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二)实施差别化用能。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因出现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需实施有序用电时,按照“有保有限”的原则,优先将D类工业企业编入本地有序用电方案;对非“两高”项目范围的A类工业企业确需限电的,实行“一企一策”,针对企业行业特点和生产需求,制定合理的负荷压减方案。(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供电中心)

(三)实施差别化排污。在核定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下达削减任务时,平均削减比例按A、B、C、D档顺序提高;对A、B类工业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四)实施差别化信贷。实行贷款余额总量控制,年度贷款余额占比按A、B、C、D档顺序降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A、B类工业企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和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D类工业企业单纯扩大产能的项目贷款在信贷审批等方面予以限制,对C、D类工业企业要在信贷审批等方面体现约束性要求。(责任单位:区人民银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五)实施正向激励政策。对企业注册两年之内首次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除确属技术或产能落后、不具备整改提升空间外,不执行负面政策;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首次参与评价的,给予A类工业企业政策待遇;以上待遇执行自当次评价结果公布起至下次评价结果公布结束。对新升规的工业企业,自首次参评结果公布起,两年内不执行负面政策。工业领域各项评选认定原则上不低于60 额度给予A类工业企业。(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有关职能部门)

(六)实施财政引导政策。建立健全财政扶持政策与分类评价结果挂钩的联动机制,工业企业参加当年度“亩产效益”评价,且评价结果为A类或B类,优先推荐申报工业领域市、区级财政奖补资金和各项评选认定。面向A类工业企业奖补,原则上不低于市、区级工业领域财政奖补资金总金额的60 。(责任单位:经济开发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

(七)实施“亩产效益”分类评价工作考核制度。将“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对镇(街)考核。细化对镇(街)“亩产效益”分类评价工作考核措施,将亩均税收及增幅、亩均销售收入及增幅、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依据。(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上政策措施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国家、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组长由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整体工作的协调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及时解决“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有关事项。

(二)明确部门职责。评价指标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数据,并建立与评价体系相关的企业基础数据台账。发改、自然资源、供电、城乡水务、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制定并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把评价等级作为要素分配、政策支持和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狠抓工作落实。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压实责任、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形成合力。要加大对C、D类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引导企业利用“零增地”技改等方式进行提升,对提升无望的企业加快淘汰退出。

(四)加大宣传力度。经济开发区、各镇(街)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工作进展,做好企业宣传,充分发挥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认真听取企业建议,共同营造良好氛围。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企业涉及数据仅供“亩产效益”评价使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保障企业数据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公开或挪作他用。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建立纠错机制。健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接受投诉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镇(街)审核,报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调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1号)同步废止。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措施的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本实施方案由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省、市政策变化及我区实际予以修订完善。


附件:1.台儿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台儿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3.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附件1


台儿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晓璐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孙殿镇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  庸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苏韶杰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党员教育中心主任

陈  晶  区法院副院长

吴新欣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马伊娜  区科技局局长

赵作明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彭  鹏  区财政局局长

戚  涛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韩建斌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潘  伟  区城乡水务局局长

闫  石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曹中国  区审批服务局局长

陈学超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谢  莹  区统计局局长

刘兆全  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

孙晋夫  区人民银行行长

孙  刚  区税务局局长

孙晋永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吴石林  区供电中心主任

褚洪玖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部部长

赵恒洽  张山子镇镇长

郭厚琛  涧头集镇镇长

王  柯  运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  标  邳庄镇镇长

刘  娟  马兰屯镇镇长

谢宝东  泥沟镇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赵作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马照光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台儿庄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部门工作职责


序号

部门/镇(街)

工作职责

备注

1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提供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平台、瞪羚、独角兽、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获得技改奖补企业等各类企业名单;2.提供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名单(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完工的企业等);3.负责汇总、计算、分类,提供评价结果;4.对各镇(街)“亩产效益”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

区委组织部

1.提供评价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名单。


3

区发展改革局

1.提供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名单;2.提供评价年度未完成节能降耗企业名单;3.提供列入政府淘汰计划企业名单;4.提供列入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6.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价格及用能政策;7.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


4

区科技局

1.提供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名单;2.提供获省级重大专项或国家重点以上专项的企业名单;3.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4.提供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


5

区财政局

1.根据“亩产效益”评价相关工作要求,兑付各类专项扶持资金政策。


6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提供科技创新平台企业名单;2.负责提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名单;3.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名单;4.审核企业上报的年平均职工人数。


7

区自然资源局

1.审定企业的用地面积;2.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8

区应急管理局

1.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数据;2.提供评价年度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3.提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及较大火灾的企业名单。


9

区市场监管局

1.提供近三年企业发明专利数目;2.提供驰名商标等品牌企业名单;3.提供获质量奖企业名单;4.提供参与制订国际(国内)标准认定名单;5.提供评价年度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立案查处的企业名单。


10

区审批服务局

1.提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


11

区统计局

1.提供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等基础性统计资料;2.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12

区法院

1.提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等企业信息。


13

区生态环境分局

1.提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2.提供评价年度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较大环境责任事故企业名单;3.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排放政策。


14

区人民银行

1.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15

区金融服务中心

1.会同区人民银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2.提供上市企业名单;3.提供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名单;4.提供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库并进入挂牌程序的企业名单。


16

区税务局

1.提供企业评价年度(评价年度自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税收实际贡献、销售收入、企业购买能源总量(用于测算企业总能耗),研发经费支出等数据;2.提供纳税信用评价名单;3.提供列入税收失信行为的企业名单;4.配合筛选提供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5.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


17

区城乡水务局

1.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实施差异化水价政策。


18

区供电中心

1.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实施差异化电价政策。


19

各镇(街)

经济开发区

1.确定辖区内参评工业企业名单;2.组织企业填报实际占地面积、年平均职工人数、总能耗、产值等数据;3.组织企业做好各项评价数据核对工作;4.告知企业评价结果;5.配合各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差异化政策的落实。


注:表格中未提及的评价指标所需事项,在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度安排下,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数据。


附件3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评价年度(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所有税收指标数据只要入库数据,不包括以下退税数据:出口退税、免抵调减、增值税留抵退税、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费,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4.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为基础,会同工信、镇(街)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数据。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评价年度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价年度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评价年度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进行测算,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可采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也可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研究开发经费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由税务部门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可通过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