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5/2022-17363 | 主题分类 | 民政_扶贫_救灾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7-05-16 | 发布日期 | 2017-05-16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台民字〔2017〕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台儿庄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台儿庄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民字〔2017〕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台儿庄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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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民政局 台儿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台儿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16日
台儿庄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程序,确保因病致贫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鲁民[2012]15号)、《枣庄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枣民字[2012]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救助对象
(一)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1、“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2、发生重大流行性疾病等公共医疗突发事件,需民政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的,按上级有关政策给予应急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城乡医疗救助:
1、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为安全事故造成残疾的;
2、酗酒、自杀、自残及违法犯罪造成伤病的;
3、已享受国家免费治疗等相关优惠政策的;
4、司法鉴定、劳动鉴定、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美容保健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不予救助。
二、医疗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城乡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主要方式包括:
1、资助参保。按照政策规定,由政府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
2、住院大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医疗救助年度参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时间规定,对当年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上年度第四季度的医疗费用,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实施救助;对超过救助时限的医疗费用,一般不予救助。
3、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可给予一定金额的门诊救助。按照个人门诊实际负担医疗费用2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4、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
(二)临时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按照家庭的困难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原则上其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按照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三、医疗救助程序和资金结算方式
(一)资助参保的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资助参保人数和资助标准,直接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中。
(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象凭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对于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
(三)医疗救助对象在非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住院治疗,就诊出院后,到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手续需提供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医疗救助对象和有效证件进行核实,确认准确无误后,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通过医疗救助服务系统自动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进行计算后,将救助资金结算报表和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证、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老年福利证)、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卡)的复印件,以及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城乡医疗救助结算单等相关材料,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报区民政局核查审批,区民政局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其他困难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等、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住院(门诊)收费票据、参保报销清单,由村(居)或单位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未参保的需提供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由患者出具申请报告,由村(居)委会签具意见后报镇(街)。
2、审核。镇(街)对患者提供的疾病诊断书,药费发票、医保补助凭证等相关医疗资料原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入户核实,准确了解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开支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救助条件的,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有关材料的复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开展入户调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打卡发放给救助对象;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委托镇(街)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救助资金,在城乡居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区民政局报送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明细表,区民政局审查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审核后,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疗救助对象。
定点医疗机构向区民政局申报结算医疗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住院费用补偿单据、城乡医疗救助补偿表;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单(需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
定点医疗机构向区民政局提供的住院医疗救助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否则不予认定。
四、定点医院和就医
1、定点医院为台儿庄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医院和各镇(街)的卫生院。
2、医疗救助对象原则上应在定点医院就医,抢救的急诊病人可在就近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但应凭急诊证明,由其家属在5个工作日内,到定点医院补办转诊登记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定点医院确因条件所限,需将病人转其他医院就诊,转诊时由定点医院批准,方可区外医院就诊,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细则相关规定结算。
五、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1、区民政局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医疗救助政策、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建立公示制度,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
2、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建立规范的资金使用流程,及时拨付资金,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根据上年度本级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总额的5%,安排工作经费。
3、区卫计局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的数据衔接,协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落实优惠减免政策。
4、区人社局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的数据衔接,协同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加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与处罚
1、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如实提供所需证明,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3、对制造人情病历、假病历,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民政部门必须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由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给予当事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4、对假借他人名义,不如实填报重大病患者家庭补助卡帐号、冒领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如数追回,补助给重大病患者家庭,同时追究冒领者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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