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来自: 时间:2021-08-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和《枣庄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枣金监字〔2021〕1 号),设立台儿庄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区级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信贷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范围为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枣庄市英才集聚工程入选者或其长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区财政建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区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人才贷”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50%,对于面向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或其入选人才工程所在企业发放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人才贷”,贷款风险补偿额原则上不低于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 70%。

第六条 针对同一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利率不得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0个基点。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 1000 万元。多个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 1000万元计算,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应对人才和人才企业贷款进行独立审批和发放贷款,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 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区金融服务中心报送业务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情况或经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程

第十一条 区金融服务中心与区委组织部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及时将区委组织部提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其变动情况传递到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应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自主提出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对高层次人才及所在企业提出的贷款需求申请进行独立审批,在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贷款支持。贷款发放结束后,合作银行将《台儿庄区“人才贷”备案信息表》及贷款合同、放款凭证、高层次人才身份证复印件、高层次人才认定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委 组织部、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审查后, 由区金融服务中心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未备案或经审查不符合“人才贷”要求的贷款,不纳入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范围。区金融服务中心于每月结束后 10日内将认定的“人才贷”业务情况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认定为不良后及时向认定贷款属于“人才贷”业务的区金融服务中心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区金融服务中心组织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省、市、区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区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

(二)台儿庄区“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附件 3);

(三)“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认定文件;

(四)贷款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发放的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 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 10 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财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通报,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区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区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对合作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补偿意见,监督、指导规范做好风险补偿工作;区人民银行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防范相关风险,加大金融机构对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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