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卫生健康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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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30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涉企检查事项清单 |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台儿庄区卫生健康局 | 职业卫生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 ||||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 ||||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 ||||
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 ||||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 ||||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 ||||
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 ||||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