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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申报指南

来自: 时间:2024-06-11

一、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

1.将钢铁、有色、石化、机械、轻纺等重点行业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纳入技术改造设备奖补政策支持范围,对相应设备购置费用(单项设备购置费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按最高不超过10%的比例,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省暂未制定。

公开咨询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0632-368107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632-6701005。

2.落实中央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资金,围绕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设备更新等领域,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设备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促进设备大规模更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3.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住建领域设施更新资金22亿元,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供水、供热、供气、排水、安防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4.鼓励已投运生物天然气发电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提升安全可靠水平,对生物天然气发电项目,2024-2025年其上网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补贴至0.75元,促进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5.省级统筹相关资金,支持开展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更新,按照“早淘汰多补助、晚淘汰少补助”原则,区分不同车辆类型、使用年限及淘汰时间,根据各市2024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经与省生态环境厅沟通,省三部门方案尚未制定,暂不能确定有关流程细节。

公开咨询电话:市生态环境局0632-3320196;区生态环境分局0632-6639862。

6.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对更新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动力电池,根据不同车辆类型、电池规格,给予城市公交企业一次性定额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7.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支持内河和沿海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拆解以及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建造,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8.2024-2025年,省级筹集资金4500万元,支持2019年1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600总吨以上符合条件的老旧内河运输船舶,开展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9.深入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购置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4类农机报废,按照单台农业机械不同类型给予定额报废补贴,逐步扩大报废补贴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购置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省暂未制定。

公开咨询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632-3321307;区农业农村局0632-6676628。

10.2024年支持改造提升1万家村卫生室,统筹相关资金,为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配备智慧随访设备、康复理疗设备以及必要的体检设备,全面优化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条件。(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支持2024年我市改造提升337家村卫生室。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11.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政策,支持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和旅游公共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12.统筹落实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学科评估结果B以上学科、“双高”、“811”建设高校,以及国家、省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研平台更新购置一批教学科研、实验实训仪器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在50万元及以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枣庄学院、枣庄职业学院、枣庄科技职业学院)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13.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重点行业高水平技术改造,省级安排2.65亿元,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等符合条件的企业。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投资期内,对被投资企业成长为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双跨或特色专业型平台,省级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以上(含)的,给予投资收益的30%-50%让利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工信领域股权投资项目重点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的细分领域以及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

重点投向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国家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攻关任务,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项目,数字经济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攻关项目,具有高成长性和上市意愿的“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晨星工厂”等企业开展的项目。

所需申办材料: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项目建设开工前应具备的相关手续(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复印件以及证明工艺技术装备水平、研发创新能力等企业资质证明材料。申报材料须胶装成册(PDF电子版光盘粘贴在最后一页)。

具体办理流程:申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申报资料,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申请。

公开咨询电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科0632-368107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632-6701005。

14.结合重点行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已经取得研发突破、具备生产能力、正处市场推广期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为其购买符合条件的保险,省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省暂未制定。

公开咨询电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0632-6701005。

15.聚焦工程机械、农机装备、医疗装备、节能环保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家电、新能源汽车等重点领域,分行业制定优质产品和先进设备清单,建立完善评价机制,推荐更多企业和产品纳入国家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推广目录。对纳入国家有关目录清单的生产企业,其新上符合条件的扩大产能、技术升级等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主体。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16.统筹落实中央财政和省级相关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山东省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所需申办材料:《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具体办理流程: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公开咨询电话:市商务局0632-8079913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0632-6626888市公安局0632-3658625、台儿庄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0632-6697909。

17.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2024年,省级筹集资金1.26亿元,按照每个乡镇8万元、每个街道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加快补齐充电基础设施布局短板。(牵头单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18.推行重点领域绿色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加大对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政府采购力度,公务用车除特殊工作要求外全部采购新能源汽车,并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19.按照省级奖补,各市发放促消费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线上线下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在政策期内交售空调、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电脑(限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其中台式电脑显示器与主机为一套)等5类旧家电,并新购上述品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补贴。省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根据2024年各市废旧家电回收量同比增长情况和限额以上家电零售额增量贡献等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

20.统筹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平台和拆解再利用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等县域再生资源回收项目。

所需申办材料: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项目建设方案、与申报项目相对应的资格证明文件、项目建设已发生投资部分的相关财务资料等。

具体办理流程: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经所在)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企业。

公开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632-8161766、区发展改革局0632-6510182;市商务局0632-3168706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0632-6626888

21.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做好规划和用地保障;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资质拆解企业等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微利企业的,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一)规划和用地保障

政策支持范围、具体办理流程:对家电生产、销售、回收、处理企业,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在各类要素资源匹配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区(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公开咨询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2-3285601;区自然资源局0632-6611716、0632-6681816。

(二)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支持范围:202311日至2027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所需申办材料: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公开咨询电话: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632-3193104;区税务局税政二股0632-6636265。

22.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支持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发票开具相关管理工作,纳税人应按规定及时开具、取得发票。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公开咨询电话: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科0632-8166300;区税务局税政一股0632-6636232。

(二)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支持范围: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公开咨询电话: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632-8662779;区税务局税政二股0632-6636265。

二、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23.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政策支持范围: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套装设备的货车用户。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免申即享。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2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进一步优化代理收费、专用线收费,有效降低铁路运输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支持范围、具体办理流程: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在各类要素资源匹配的情况下,向项目所在区(市)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公开咨询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2-3285601;区自然资源局0632-6611716、0632-6681816。

25.对通行京杭运河(包括支流航道)山东段的集装箱船舶实施免费过闸。对在小清河航行的船舶通行费、过闸费给予全额补助,政策执行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2024年补助总额度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26.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经山东港口的内贸海运多式联运“一箱制”业务,给予最高600元/标箱补贴。(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27.省级筹集2000万元,对2024年山东港口海铁联运班列出口下水集装箱,给予每标箱350-500元补贴;对2024年支线船公司在山东港口运营的内支线,每运营一个航次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待省直部门具体方案政策下发后执行。

公开咨询电话:市交通运输局0632-8662797;区交通运输局0632-8128155。

28.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壮大,对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的,择优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2023年实现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新增纳统企业,且2024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以上。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公开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632-8161766;区发展改革局0632-6510182。

29.支持全省惠民流通项目建设,统筹省预算内投资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补短促融项目、现代物流提质增效项目给予一定投资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项目。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公开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632-3313683;区发展改革局0632-6510251。

30.将现代物流业作为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安排3000万元左右资金,支持10个左右符合条件的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支持范围:符合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的主体。

所需申办材料、具体办理流程:按照省政策资金申报通知要求申报。

公开咨询电话:市发展改革委0632-8161766;区发展改革局0632-6510182。

31.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探索新型物流用地供应保障模式,鼓励利用有效载体和多种渠道整合盘活存量闲置土地资源用于物流用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支持交通运输枢纽综合立体开发和骨干通道沿线土地物流功能开发,充分利用碎片化闲置低效土地开展物流服务。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一)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政策支持范围、具体办理流程:对国家、省确定的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预支新增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进一步明确用地报批和规划许可涉及规划审查的有关要求。

公开咨询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2-3285601;区自然资源局0632-6611716、0632-6681816。

(二)支持利用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

政策支持范围:对于符合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物流基础设施的项目,进行土地供应保障。

具体办理流程:集体经济组织经集体研究,报镇、区(市)两级人民政府同意,拟定供地方案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入市

公开咨询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2-3319030;区自然资源局0632-6611716、0632-6681816。

(三)积极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政策支持范围:对于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者提供物流服务的项目,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租赁的,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用地单位向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关于文保、土污意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实施划拨或出让

公开咨询电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632-3319030;区自然资源局0632-6611716、0632-6681816。

3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27年12月31日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支持范围: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办理流程: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优惠,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公开咨询电话: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0632-3193104;区税务局税政二股0632-663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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