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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自: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时间:2024-03-01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当事人:枣庄春华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3CBGC2XY

  所: 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乐徒步行街南首)

本局立案处理的“枣庄春华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案”,现已终结。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661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台行审撤告字〔20242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台行审撤告字〔20242号)

本局联系人:孙先生、张女士         

联系电话:0632-6616922、6616607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31日    

附件: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台行审撤告字〔20242

枣庄春华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调查核实,20166月,你公司在未经闫从华授权下,通过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资料在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枣庄春华商贸有限公司”,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6月1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被许可人。)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