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台儿庄区悦刻电子烟销售店等2076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台儿庄区悦刻电子烟销售店等2076户个体工商户,因未按时年报被标记为异常状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属于变更登记事项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2023年11月8日,本局在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责令改正公告,责令于2023年12月25日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逾期当事人仍拒不改正。
本局于2024年1月5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信监处〔2024〕1-2076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文书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此告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可以通过电子邮箱tezxzfy@163.com提交。
附: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