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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71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来自: 时间: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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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郭万超枣庄晨曦顺机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3271),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3271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3271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陆仟壹佰陆拾壹元 351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贰万零玖拾贰元(2009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肆万零壹佰捌拾肆元(4018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肆元(1112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一、二项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