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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来自: 时间:2020-06-03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良好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枣庄市台儿庄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台儿庄区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方便消费、合理配置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在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范围内。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客户经营场所面积至少不低于15㎡,可用于卷烟陈列、经营的面积不低于3㎡;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5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2个以内;超过150户的,每增加1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三)居民小区居住户数在100户(含100户)以下的小区原则上设置一个零售点;100户以上的小区,每增加100户可以增设一个零售点;

(四)自然村按照户籍人口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不足400人的自然村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库、办公区域、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个零售点;

(六)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在500平方米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酒店(宾馆、饭店)或者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饭店)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但卷烟摆放或标牌设置面向建筑物外的除外;

(七)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在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至70%设置零售点;

(八)区级以上客运站候车厅内和随属的商业门店等零售点间距可在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至70%设置。小于30米的间距的区域,只能设置1个零售点。

前款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间距限制:

(一)纳入省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及其直营门店或全市范围内直营门店达到10家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超市、便利店、专卖店)及其直营门店,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行为的;

(二)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1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行为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其他申请人在原经营地址申领许可证,且歇业申请与新办申请同时被受理的;

(三)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本规定实施前已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导致,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内部或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出入口(包括大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6个月内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五)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的。

第八条  本区的残疾人、特困人员、低保户、军烈属、下岗职工、待就业应届大学毕业生等人员申办卷烟零售点,且本人从事个体经营,可在第六条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至70%。

第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区域(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违章建筑场所;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非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的零售点)之间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小于”、“内”包含本数,“小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枣庄市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