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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和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
发布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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