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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安全的行为。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防倒流及其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
发布时间: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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