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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出副校长和中基层干部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八)按程序决策学校重大事务;第十一条 校长具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人事任免权、财务基建审批权,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购置重要设施、设备和对教师、职工、干部进行奖励或处分的决定权。第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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