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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纠正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18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9月发布,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国营企......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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