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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时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燃......
发布时间:2025.05.20
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七)加热、挤压、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
发布时间:2025.01.22
行实名制销售,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每半年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二)不得为未登记、非法制造、非法改装以及报废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清晰信息标志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
发布时间:2025.01.10
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情况;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
发布时间:2023.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