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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处罚告知-陈述申辩-审批-处罚送达-执行结案行政处罚指导商业信用销售1.【部委规章】《单用途商业......
发布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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