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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落实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4.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
发布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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