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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4、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5、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分并接受回家反省三天教育。 1、顶撞教师和工作......
发布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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