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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分别给予20万元的开办补助,在农村新增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第七条至第九条,介绍了政策实施主体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了所需补贴资金和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承担,由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织做好扶持和奖励工作......
发布时间: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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