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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
发布时间:2025.06.12
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
发布时间:2025.06.12
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第十条......
发布时间:2025.02.11
设施安全使用规定、常识和安全提示; (7)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三)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服务有关的规定、标准。 第九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方式,以主动公开为主,原则上不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
发布时间:202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