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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管理办法》(2014年1月省政府令第273号,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汇交人......
发布时间: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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