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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六十九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
发布时间:20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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