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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病原菌的分离、鉴定及药敏试验,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进行质量控制,有条件的应开展细菌菌落分布及其耐药性监测。4.定期讨论抗菌药物应用品种。根据微生物检定结果、药敏试验统计资料、临床疗效及不良反应观察资料,定期研究和讨论临床抗菌药物使用情况,淘汰一些存在质量、疗效、安全等问题的抗菌药物;......
发布时间:2025.05.20
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
发布时间: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