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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音像设备进行音像记录的,记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记录存储至各业务科室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第十九条采用电子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同时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27
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9.06.27
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二十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法律、法规和规......
发布时间:2019.06.27
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法制管理机构专用存储器。本单位法制管理机构负责对全过程记录音像资料保存和使用。 第十九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