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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三节申请的提出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
发布时间: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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