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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发现有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必须通知供应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并及时上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六条血液制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严禁出厂。第二十七条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发布时间: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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