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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的程序违法没有依据。二、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5日作出的(2021)鲁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第三人2020年10月到申请人处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地点为台儿庄马兰屯至鲁苏界**工程,2021年3月9日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判决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事实劳......
发布时间:202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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