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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
发布时间:2019.09.02
第十六条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记录。第十七条承办机构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书面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书面公告。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使用执法......
发布时间:2019.08.27
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
发布时间:2019.06.27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
发布时间: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