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区政府领导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区政府领导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切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区政府领导成员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作如下规定:
一、区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区长霍媛媛
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2、常务副区长张贺泽
协助区长抓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环保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外经贸招商局、区民经局、区煤炭局、区供电局、区国土资源分局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3、常委副区长朱开国
负责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区农机服务中心、区气象局、区卫生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4、副区长陈广良
负责区建设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拆迁办、区人防办、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5、副区长林捷
负责区科技局、区体育局、区地震局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副区长孙法民
负责区交通局、区港航局、区公路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大桥管理处等分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7、区长助理鲁再富
负责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旅游局、区广播电视局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8、区长助理李华
负责区服务业协调办公室、区商业总公司、区粮食局、区供销联社、区物资集团公司、区邮政局、区网通公司、区电信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石油石化公司、区盐务局、区烟草局、区丝绸公司和全区金融、保险等分管部门和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
1、负责审定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督查。
3、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区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以指导、协调、综合的角度,督促与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单位及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专项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的落实。
3、负责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
5、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8、督促、指导镇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9、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0、拟定全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1、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设计审批手续,并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验收。
3、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过程中,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规定标准。
(四)区经贸局
1、协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技术进步,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协调区安监局落实所辖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
2、负责区直地面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对本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3、按规定组织、参与系统事故的调整处理工作。
(五)区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章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4、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六)区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镇街和区直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2、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3、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七)区公安分局
负责全区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定上述范围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情况,督促道路交通、消防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1、爆炸危险物安全管理由治安大队负责。
(1)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开展对烟花爆竹的“打非”行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并监督检查。
2、消防安全管理由消防大队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区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3、交通安全管理由交警大队负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和万车死亡率不超标。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八)区建设局
1、依法对城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镇街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包括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进行处罚。
5、按规定组织参与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7、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区煤炭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石膏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石膏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汇集和发布煤炭、石膏行业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对煤矿、石膏矿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
3、负责组织煤矿、石膏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行使生产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区煤矿、石膏矿安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对煤矿、石膏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石膏矿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区矿井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完成年度煤矿、石膏矿安全控制指标。
4、负责全区煤矿、石膏矿基建、技改等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煤矿、石膏矿行政许可类项目的审查、审批及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5、负责全区煤矿、石膏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炭、石膏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石膏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督促煤矿、石膏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检查煤矿、石膏矿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7、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对煤矿矿长及任职资格动态评价和定期考核工作。
8、按规定参与煤矿、石膏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依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区广播电视局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的专项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区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防止不法分子的干扰破坏,保证广播电视设备的正常运行。
(十一)区国土资源分局
1、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矿山企业的资质,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工作。
3、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5、参加事故调查,指导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十三)区教育局
1、拟订全区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各类教育机构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负责学校食堂、学生宿舍、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场所及实验室、校办企业等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禁止学生接触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区财政局
1、负责编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案件侦办、宣传教育、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治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负责对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十五)区交通局
1、拟订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区公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督促全区公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全区公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组织参与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考核。
7按规定设立和完善区、镇公路交通标志,负责区、镇道路上的危桥危路改造,提高公路质量,为安全行车创造条件。
(十六)区水务局
1、组织指导全区除大运河、伊家河之外区域范围内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全区水库、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区林业局
1、负责对全区林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制定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区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区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区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十八)区农机服务中心
1、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区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区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区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1、负责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构(建设起重机械除外)、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和省市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对全区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负责防爆电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受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确保全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十一)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1、对全区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镇街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二)区商业总公司
1、负责区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全区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全区商贸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区气象局
1、负责全区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区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并负责全区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的防御措施。
(二十四)区卫生局
1、负责区卫生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拟订区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宣传、责任制、检查、防范措施,并抓好医疗机构贯彻安全法律法规的落实。
2、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区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食物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控制措施。
5、负责组织、指挥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二十五)区旅游局
1、负责旅游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村、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辆、游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3、负责全区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4、负责旅游行业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对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2、负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抓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事故的统计上报,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负责对引入开发区企业的前置管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有污染、剧毒的项目,要严把准入关,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并对现有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下降的进行停产整改,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各项指标控制在目标范围之内。
5、进一步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度、机制、措施建设,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督促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6、组织实施新上项目“三同时”的监管,并申请区安全管理部门验收。
7、综合管理开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办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8、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登记证管理。
9、指导、协调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
(二十七)区港航局
1、负责制定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划,并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2、负责督促水上运输企业和单位开展安全宣传。
3、负责全区港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港口、水上运输的管理。
4、负责协调水上运输安全标志的设立。
(二十八)区粮食局
1、负责全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管理所属粮库、粮油购销企业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3、组织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制订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行业标准;制造颁布粮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鼓励科技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淘汰影响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督促检查粮食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按规定统计报告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并根据需要组织救援,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二十九)区物资集团公司
1、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抓好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十)区供销联社
1、负责全区供销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抓好供销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整改。
3、负责供销系统事故的统计上报,并参与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理。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落实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5、抓好下属土特产公司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秩序。
(三十一)区供电局
1、负责电力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区公共电网的安全用电,并对用电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安全检查,执行区安委会对重大隐患整改单位的停电,确保隐患整改和用电安全。
3、负责本系统事故的统计上报,并参与事故处理。
4、对本系统的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5、抓好全区公共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监管运营。
(三十二)区服务业协调办公室
负责商贸流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配合镇街、部门监督检查商贸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及专项整治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业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三十三)区民经局
1、负责全区镇街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对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3、负责对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参与民营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情况的统计上报。
(三十四)镇街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镇街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业务受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监局)的指导和监督。
2、贯彻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将安全生产列入镇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
3、制定镇街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意见,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对策并组织实施。
4、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等,并组织贯彻实施。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隐患依法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给予停业停产整改;建立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
6、建立健全镇街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管区、村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7、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三同时”安全管理,并及时向区安监局申报审核验收。
8、应组织配合对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两个《决定》,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平安台儿庄”建设。区政府领导成员在分管范围内、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确保实现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区政府领导成员在分管范围内要与各部门、有关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职能部门也要和所管辖的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有检查、有考核、有奖惩。
3、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各镇街、各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的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
4、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年度内不少于2次,检查要有意见、有记录。
5、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领导成员专门研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不少于2次,各职能部门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不少于12次,会议要有记录。
6、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和落实好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能力。预案要进行演练,并形成书面材料。
7、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区政府领导成员要督促分管范围内企业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抓好落实。
四、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区长、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副区长、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工地的分管副区长应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组织、指挥救援抢险,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镇街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安全综合管理副区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其他相关领导积极配合事故抢险、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规定处理。
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应赶赴事故现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救援抢险,组织有关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或自己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的处理依据有《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结案率达到90%以上。
五、其他
1、以上内容依据:(1)《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台儿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11号)。(2)枣庄市人民政府与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枣庄市2007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3)《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2、记录、检查登记表等安全生产资料由区政府领导秘书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科室负责收集,每半年移送区安委办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