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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免费婚检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21号)
日期:2007-6-16 17:53:00 来源: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运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我区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经区政府研究,从2007年4月1日起,全区实行免费婚检,试行一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免费婚检的重要意义
    婚前医学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的第一关。长期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作为降低出生缺陷、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的一项重要手段,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婚前医学检查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已作为重要社会指标纳入台儿庄区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婚检不仅是结婚当事人应享受的权利,也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事,它关系到整个民族的健康素质和中国人口的未来。实施免费婚检可以进一步提高婚检率,有效保护妇女儿童健康,减少出生缺陷,促进优生优育,对构建幸福家庭和建设富裕明、和谐台儿庄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免费婚检的对象和内容
    (一)免费婚检对象:达到法定结婚晚婚年龄,双方或一方为台儿庄区户籍的准备结婚的男女青年(离婚妇女医学检查参照执行)。
    (二)检查项目:常规辅助检查、X光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检测、血转氨酶检测、乙肝表面抗原检测、HIV抗体检测、红细胞渗透脆性试验、G-6PD检测等。女性加做妇科检查、白带常规和尿HCG检查。
    三、免费婚检流程
    (一)建立联席服务机制。由区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在区妇幼保健院联合设立综合服务点,具体负责做好婚姻登记、免费查体和优生优育咨询宣传等服务工作。各部门驻点工作人员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交流制度,联席会商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婚育服务水平。
    (二)民政部门登记受理并发放免费婚检卡。符合条件的免费婚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在区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区婚姻登记处受理登记并发放《台儿庄区免费婚检卡》,引导当事人凭卡到区妇幼保健院免费进行婚检。
    (三)卫生部门负责妥善落实免费婚检服务。区卫生局和区妇保院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婚检服务标准,切实体现人性化服务要求。对每位婚检对象,区妇保院都要严格落实免费婚检,确保热情服务到位;认真填写《台儿庄区免费婚检项目检查统计表》,按照当事人户籍和其他身份证明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区卫生局负责定期审核汇总婚检人数和类别等情况,并与区民政局核实后,交有关部门核拨相关经费。
    (四)计生部门靠上做好优生优育咨询宣传工作。区计生局负责在婚检综合服务点安排2名熟悉政策、业务精湛、服务到位的女性咨询宣传员,及时掌握信息,切实靠上服务,做好优生优育知识、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避孕节育引导和填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等工作。
    四、经费负担及结算方式
    农村户籍居民凡参加新型农民合作医疗的,婚检费用纳入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解决;城镇户籍居民及未参加新型农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居民,婚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婚检经费结算凭《台儿庄区免费婚检卡》和《台儿庄区免费婚检项目检查统计表》及新型农民合作医疗报销单据等,由区妇幼保健院负责登记、统计,区卫生局负责定期审核汇总后,分别交区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区财政局核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保障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把推进免费婚检工作作为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来抓,要将落实情况列入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确保我区免费婚检工作顺利实施。每年婚检的人数和基本项目费用,由卫生部门负责核实,财政等有关部门定期结算,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
    (二)积极协调,加大宣传。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免费婚检的相关工作,使群众了解婚检主要内容,理解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对自身、家庭、社会的好处,宣传政府的重视关心及相关优惠政策,提高群众自觉参加婚检的积极性。广播、 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三)明确职责,落实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相关职责,认真落实免费婚检工作的具体措施。人口计生部门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群众自觉投身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的行动上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定期做好人员培训和机构考核,做到标准明确、服务到位、资源共享;新型农民合作医疗办公室要完善参合人员婚检报销管理制度,加强指导与监管,及时报销有关费用;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补助资金,规范结算办法;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免费婚检工作,公布有关应知事项,指导群众免费婚检;妇联与宣传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这项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福利工程。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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